經國務院批準,2021年3月18日,商務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等六部門聯合印發《關于擴大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試點、嚴格落實監管要求的通知》(商財發〔2021〕39號,以下簡稱“39號文”)。

1.擴大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試點范圍
將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試點范圍擴大至所有自貿試驗區、跨境電商綜試區、綜合保稅區、進口貿易促進創新示范區、保稅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及區域)。
解讀:
2018年11月,商務部等六部門出臺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監管政策,在北京等37個城市試點運行。2020年進一步擴大至86個城市及海南全島。此次再擴大試點范圍,體現了國家對跨境電商新業態發展的支持。
2.明確開展網購保稅進口(1210)業務的程序
今后相關城市(區域)經所在地海關確認符合監管要求后,即可按照《商務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商財發〔2018〕486號,以下簡稱“486號文”)要求,開展網購保稅進口(海關監管方式代碼1210)業務。
解讀:
一是明確了今后相關城市(區域)開展“網購保稅進口 1210模式”的程序。二是明確擴大“網購保稅進口 1210模式”適用范圍。在此之前,只有跨境電商零售試點城市(86個試點城市+海南全島)才能開展“網購保稅進口 1210模式”,而非零售進口試點城市只能開展“網購保稅進口A 1239模式”。此次試點擴大之后,新納入的城市(區域)將適用“網購保稅進口 1210模式”,前期非試點城市開展的“1239模式”也將會全面被“1210模式”所取代。
相對“1239模式”,“1210模式”最大的優勢在于進口商品按照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監管,不執行有關商品首次進口許可批件、注冊或備案的要求。但對相關部門明令暫停進口的疫區商品和對出現重大質量安全風險的商品啟動風險應急處置時除外。
3.落實各試點城市主體責任
各試點城市要切實承擔主體責任,嚴格落實監管要求。
解讀:
486號文指出,各試點城市人民政府作為試點工作責任主體。此次,39號文再一次強調了各試點城市要切實承擔主體責任。
4.確保監管安排連續穩定
全面加強質量安全風險防控,及時查處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開展“網購保稅+線下自提”、二次銷售等違規行為,確保試點順利推進,促進行業規范健康持續發展。
解讀:
486號文指出,原則上不允許網購保稅進口商品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開展“網購保稅+線下自提”模式和不得進行“二次銷售”。此次,39號文再一次進行了強調和明確。
5.通知施行時間
自發布之日(2021年3月18日)起實施。